全面营改增后怎样划分销售服务 无形资产或不动产
近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确定从今年5月1日开始全面推开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
那么,关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变化就有一些新问题值得大家关注。比如,怎样划分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新颁布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对此有3个方面的规定。
一、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哪些?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有情形有哪些?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情形有哪些?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营改增”之后,对于什么是“境内”,对于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视同销售情形,大家还是应当注意的,它们相比于动产的视同销售还是比较特别的。请各位学员在实务工作及学习、考试中给予关注。网站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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