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级会计实务》销售商品收入备考重点讲解
第一节 销售商品收入
(一)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1)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2)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的确定
应注意下列因素: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商业折扣
(二)销售商品收入的会计处理
(1)一般销售商品业务的会计处理
借:应收账款等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2)已经发出但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商品的处理
借:发出商品
贷:库存商品
如果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借:应收账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商业折扣、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的处理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4)销售退回的处理
对于销售退回,企业应分别不同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1.对于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
2.对于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如该项销售退回已发生现金折扣的,应同时调整相关财务费用的金额;如该项销售退回允许扣减增值税额的,应同时调整“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的相应金额。
3.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的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应当按照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5)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6)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处理
委托方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将支付的代销手续费计入销售费用。
受托方将代销手续费确认为劳务收入。
(7)销售材料等存货的处理
通过“其他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成本”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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