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重点检查的通知
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2011年我局组织开展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检查,各单位经过自查自纠及实地检查,及时发现了《条例》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于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了解各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效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与《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厦财会[2011]4号)相同,现将本次执法检查的范围、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重点检查的范围
1、2011年度未进行执法检查自查的单位。
2、各区在2011年度《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
3、市属国有企业在2011年度《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
市财政局在2012年3月份开展的2011年度预算管理综合考评中,已对我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因此,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列入本次执法重点检查范围。
二、执法重点检查的具体要求
1、2011年度未进行执法检查自查的单位应开展自查并网上申报自查情况。
2012年6月10日至6月30日,2011年度未进行执法检查自查的单位,应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厦财会[2011]4号,详见附件)要求开展自查,并在“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的“《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自查申报平台”(),填报《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检查自查表、厦门市各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另外,尚未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各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情况网络报备的通知》(厦财会[2010]5号)规定进行网上报备的单位,应尽快登陆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进行报备。
2、2011年度《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应将自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反馈。
2011年度自查及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要形成书面自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反馈报告,报告要反映出依法执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基本情况、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建议等,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自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反馈汇总材料按照以下口径报送:市属国企按照集团汇总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5398197);其他区属单位(若有集团公司的按照集团公司汇总)报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上报。
3、市、区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区财政局至少抽查10家存在问题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于7月25日前将检查报告(含各区各单位自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视各单位整改情况抽取部分2011年度《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属国企及2011年度未进行执法检查自查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被抽查单位由《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检查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紧紧围绕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在《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纠正,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检查所提出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务求实效,确保《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得以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在我市实施,2011年我局组织开展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检查,各单位经过自查自纠及实地检查,及时发现了《条例》具体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积极采取整改措施,对于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等方面起到积极作用,取得较好成效。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条例》,了解各单位整改措施落实效果,经研究,决定组织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重点检查,检查内容与《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厦财会[2011]4号)相同,现将本次执法检查的范围、具体要求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执法重点检查的范围
1、2011年度未进行执法检查自查的单位。
2、各区在2011年度《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
3、市属国有企业在2011年度《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
市财政局在2012年3月份开展的2011年度预算管理综合考评中,已对我市市属行政事业单位进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行情况检查,并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因此,市属行政事业单位不列入本次执法重点检查范围。
二、执法重点检查的具体要求
1、2011年度未进行执法检查自查的单位应开展自查并网上申报自查情况。
2012年6月10日至6月30日,2011年度未进行执法检查自查的单位,应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组织开展<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检查的通知》(厦财会[2011]4号,详见附件)要求开展自查,并在“厦门市财政局-会计之窗”的“《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自查申报平台”(),填报《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检查自查表、厦门市各单位会计人员基本情况表。
另外,尚未按照《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各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情况网络报备的通知》(厦财会[2010]5号)规定进行网上报备的单位,应尽快登陆厦门市财政局网站会计之窗()进行报备。
2、2011年度《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单位应将自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书面反馈。
2011年度自查及实地检查发现问题的单位,要形成书面自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反馈报告,报告要反映出依法执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基本情况、实际效果、存在的问题以及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和建议等,并在2012年6月30日前,将本单位自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反馈汇总材料按照以下口径报送:市属国企按照集团汇总报送市财政局会计处(联系电话:5398197);其他区属单位(若有集团公司的按照集团公司汇总)报所在地的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汇总上报。
3、市、区财政局组织开展重点检查。
2012年7月1日至7月20日为重点检查阶段,各区财政局至少抽查10家存在问题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于7月25日前将检查报告(含各区各单位自查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汇总)报送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视各单位整改情况抽取部分2011年度《条例》执法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市属国企及2011年度未进行执法检查自查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被抽查单位由《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法检查专项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通知。
各单位要按照通知要求高度重视,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要紧紧围绕本次执法检查的重点,认真分析研究本单位在《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并加以纠正,落实专人负责,切实检查所提出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务求实效,确保《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得以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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