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修正案:公平与效率之辩
过去两周,再也没有什么能比全国人大网上的新变化更能折射出民众对收入分配的期许和重视,历经两年的中国个人所得税改革由此再次启动,并进入空前争议阶段。
截至5月10日17点整,于4月25日开始在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已征求到超过21万条的意见,并创中国人大网征求意见的新纪录。
可以预见到,这份意见征求截止于5月31日的《草案》,其最终意见数绝不止上述数目,而这也是1994年以来力度最大的一次个人所得税改革。
《草案》提出了一揽子的改革方案,它包括“工薪所得免征额从2000元上调至3000元”,“9级超额累进税率降至7级”,“相应调整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率级距”等等。
据《第一财经日报》记者对此次个税改革争议观察,随着民众对个人所得税认识的提升,个税在整个收入分配税制安排体系中的作用争议较大,不同利益诉求者所要求的收入分配改革侧重点也有所不同,争议背后,则是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亟待求解的现实。
个税作用争议
相比于对《草案》本身条文超过20多万条的提议,纵观此次个税改革争议过程,在公平(缩小贫富差距)与效率(推动经济发展)之间做何取舍的个税作用问题,最引人关注。
由于缺乏对资本回报等非劳动收入的征税,个人所得税征税是否“公平”率先引来争议。
南京财经大学财政与税务学院的一份调查结果显示,自1994年以来,我国全部人口中拥有最高收入的20%人口所占有的收入,与收入最低的20%的人口收入之比,已经从8.43倍增到了13.78倍。
同样来自该财税学院提供的数据显示,在2007年和2008年,我国个税中的60%来自工资的薪金所得,20%至30%来自个体户生产经营和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
以北京和上海为例,2007年个人所得税中来自“劳务报酬”税目的收入仅占3.3%和1.5%。这意味着,目前对个税缴纳贡献最大的,仍是朝九晚五的工薪阶层。
由于高收入者逃税意愿更为明显,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成为工薪阶层,这引起很广泛的争论。
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李稻葵近期发表署名评论指出,在当前的税制下,工资收入按照累进的方式征税,而投资回报的征收税率却比许多人工资的平均税率还要低,比如,房租所得的税率只有5%;至于资本增值所得,却不用征税。
“在当前国内收入差距主要来自财产性收入所得的背景下,这种税制毫无疑问打击了劳动所得,使得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增长速度与GDP相比差距更大。”李稻葵指出。
公平与效率
在以李稻葵为代表,站在工薪阶层的立场上要求个税改革应更倾向于公平声音之外,也有声音认为,对个税改革不应寄予过高希望,对于资本挂帅的市场,如果政府干预以追求公平为目标,将导致政府干预失灵。
资料显示,我国从1994年开始改革个人所得税,到目前,个税已经成为我国第四大税种。个税对于高收入者的调节作用明显。
“目前从世界范围看,在个人收入环节,各国都是回避劳动所得和资本所得的比较的,因为如果对资本所得征很重的税,则会影响人们的投资意愿,拥有资本的人会不愿意投资。一方面我国正处在发展时期,应鼓励人们投资,另一方面,如果人们的投资意愿降低,可能会对就业有很大的影响。”财政部科学研究所研究员孙钢告诉本报记者。
也有专家指出,在目前我国收入、财产和消费都不公平的前提下,利用所得税来加以调节,对一个静态结果来看,这种调节是有效的。
但一旦进入新一轮的循环,纳税人将会设法将应缴税额预转出去,因为在资本挂帅的市场经济中,税收的调节,将会刺激他们不断地给自己加薪,以满足资本控制的欲望,因此以追求结果公平为目标的政府干预,将会导致干预失灵。
也是因此,通过缩小收入、财产差距来促进社会公平,仅仅只能一次性有效,就新的一轮结果来看,收入差距还将扩大,这也是个税开始征收30年以来,我国贫富差距并没有缩小的原因之一。
此外,从税收制度设计本身来看,制度设计是否公平也是各界争论的热点问题之一。
目前我国现行的个人所得税实行的是分率、分类的征收制度,分为11项所得。其中,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其他所得,比如稿酬、劳务报酬、利息、股息、红利、财产租赁等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最高税率之争
根据个税改革草案,拟将现行工薪所得9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7级,取消15%和40%两档税率,扩大5%和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并扩大了最高税率45%的覆盖范围,将现行适用40%税率的应纳税所得额,并入45%税率。
调整后,中低工薪者的税负减轻,但高工薪所得者税负提高。经过记者测算,每月工薪毛收入1.9万元(扣除“三险一金”),为个税负担增减的临界点,超过这一数额税负将增加。
“2011年个税改革的方向是:适当降低中低收入者的负担,立足于扩大消费,进一步完善税制,为未来综合与分类征收作铺垫。”一位消息人士告诉本报记者。
“培育中产阶层”也是此次改革中的思路之一。据了解,此前一个受各方面比较认可的方案为,将个人所得税的税级由现行的9级调整为5级,最高税率由45%降至40%。
而针对“工资薪金所得”税目实行累进税率设计有调整收入分配功能。但是由于收入没有汇总,使得调节功能大打折扣。对工资薪金所得之外的收入,比例税是起不到调节收入分配公平作用的。
在这种设计下,除在工薪阶层的“低收入”者,可能税收负担更重一些。而由于缺乏综合,那些收入来源多元化的人,则可以获得更多的抵免,而显得略失公平。
“调整之后,前三级的边际税率曲线变得更为平缓,对高收入人群的征税也更加严格。”孙钢表示。
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也曾建议,个税制度设计,应充分考虑有利于培育中等收入阶层和促进“中产阶层”形成,“这就要求,相应收入水平区间内的个税负担绝不可过重,应适当低平。”
但是这个思路最终被否认。“有关部门认为,应通过最高税率来体现对高收入者的纳税管理。”消息人士告诉本报。
高培勇在接受媒体采访时也坦言,此次个税调整只是“次优方案”,是在改革终极目标短期内难以达致下的权宜之计,有其局限性。比如,目前处于月收入2000元以下的工薪收入者群体,此次改革还不能惠及到。故而,对其“公平收入分配”的效果不能抱以太高期望。
可行性分析
一方面是对个人所得税设计公平性的探讨,但是,个人所得税改革的另一方面――可行性探讨却鲜受关注。
2009年6月,财政部公布《我国个人所得税基本情况》,其中备受瞩目的一个数据是,近年来工薪所得项目个税收入占个税总收入的比重约为50%。同时,在一次调查中,62.9%的人认为“工薪族”缴税占个税总收入比例过高,59.1%的人表示高收入人群缴税占个税总收入比例理应增加。
从税制模式上看,目前的分类征收制是一种比较落后的税制模式。分类征收的好处在于比较简便,计算起来比较容易,扣缴也比较方便。但分类税制最大缺陷就是公平性差。同样所得,税负可能就不一样。
此外,目前的税前扣除是统一的,没有考虑到家庭的差异性。譬如现在很多年轻人提出,“现在既要买房子,又要赡养老人,与那些不需要买房子或者赡养老人的人相比,交一样的税显得不公平”。
“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是,要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这些问题都可以迎刃而解。”中国社科院财贸所税收研究室主任张斌告诉记者。
2003年十六届三中全会正式提出,今后要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模式。而学术界对于这一模式的探讨更早,但是至今,这一改革的推动仍困难重重。
针对此次个税改革,高培勇认为,眼下,应按照“十二五”规划的要求,瞄准既定的个税改革目标,举全社会之力,采取实质性举措,尽快增大综合计征的分量,加速奠定实行综合计征的基础。
税制模式探讨
事实上,根据有关研究部门提交的方案,个税改革可以采取分步走的形式,第一步将个税层级从目前的九级调整为六到七级,同时调整不同层级的税率,最终调整为四级,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征税模式作铺垫。后来由于各部门意见不统一,迟迟未能启动这项改革。
“改革迟迟不肯出台的最主要原因,还是征管上有难度。”张斌告诉本报记者,“一旦改革为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就意味着纳税最主要的方式,是个人对所得进行申报。但是目前,我国人口众多,基于个人信用的账户尚未建立起来,税务总局对于家庭信息难以掌握。”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倪红日也曾指出,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存在缺陷的根源还在于其他相关制度不健全,例如财产申报制度以及其他财产税制的制定都有待建立。
从当前我国税收收入格局来看,以流转税为主。而对收入调节起直接作用的直接税,比重又非常小。目前能够纳入直接税体系的主要是处于流量层面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2009年,两者占总税收比分别为21%和7%。
而作为直接税的一个重要类别――处于存量层面、针对居民个人征收的财产税,仍是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的一个准空白点。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刘元春曾呼吁,应该开征对财产保有环节的税收,譬如房产税和遗产税。
今年1月,我国率先在上海和重庆进行房产税试点。
“过去30年来不同人群财富积累的程度也不一致,过去由于较长时期收入分配不公所积累的财富差距扩大,已渐成为未来收入差距产生的核心,对于财富存量的调整迫在眉睫。”刘元春此前在接受本报采访时表示。
他指出,过去5年,居民资产经营性收入以及财产性投资收益均有较大幅度的增加;资产价格的变动也使得居民财富的变动更为明显。这将扩大由于流量分配不公所显现出来的收入分配不公问题。
“我认为,在目前情况下,可选择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税制模式,在兼顾税制的公平、效率和操作上的可行性的基础上,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分类与综合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课税模式。尽管这种模式不如综合模式更科学,但是作为一种过渡模式,不失为当前的一种较好选择。等条件成熟时,再实行完全的综合课税模式。”孙钢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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