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财务“宪章”着力风险控制
这一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为主线,通过制定针对整个金融行业一体化的财务宪章,改变了此前银行、证券、保险“法出多门”的格局,为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并表等问题规定了统一的框架,成为对金融企业综合监管的第一步。
财务统一为综合监管立基石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指出,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需要制定统一的、涵盖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我国曾于1993年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但金融改革、特别是银行、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步伐加快,使得这部十三年前制定的财务制度渐渐失去了约束力。因此,我国相继出台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专门财务规章,《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财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等相继诞生。
但是,专家指出,保险企业、证券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各自的财务制度,显然缺乏统一性,而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出现,这种各自为政的财务制度容易出现冲突,所以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出台迫在眉睫。
李勇强调,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和非国有、外资与内资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需要对财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目前一些控股金融企业,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已经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领域,基本完成了综合经营的布局,而四大国有控股银行等也开始涉足基金托管、理财等中间业务”。专家介绍,随着金融深化的步伐加快,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趋势会越发显现,综合经营已成今年频频露面的词汇。
对综合经营监管层的态度也日趋明朗,年初“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已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而日前,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也坦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将更明显。
分析人士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使监管层不得不考虑监管方面的改革,而目前困扰金融机构“扩张”的并表问题,随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出台迎刃而解,“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为金融企业综合经营,以及综合监管创造了财务管理的基础”。
同时,《规则》以《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依据,并保持与这些法律协调一致。注册会计师朱德峰举例说,如“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便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9条有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而“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则与保险法第79条相呼应。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主要约束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等,而《规则》则着重规范金融企业与理财事务有关的行为。
着力控制风险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由于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多了“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这一风险链,因此,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
东北财政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振强认为,规则单辟一章强调风险,不仅体现了风险控制在金融业中的重要程度,也符合当下财务管理着力于风险管理的时代潮流。
他举例说,为了保证金融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则提出,“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针对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波动幅度不断扩大,规则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规则还详细界定了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并强调“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规则还指出,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另外,规则还从资本补充机制、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等方面提示了风险点和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框架已成“扩容”在即
专家指出,规则一方面解决了国家代替企业管财务的“越位”行为;另一方面也为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打下基础。当然,规则体系也是开放性的,监管当局需要监管哪个部分就可制定相应的办法,充实到规则中去。
李勇透露,为贯彻落实《规则》要求,财政部门还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财政部门将“以《规则》为依据,在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财务风险评价和控制、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
财政部门还将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以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
另外,宣传和培训不可或缺,同时“为了维护《规则》的权威性,确保《规则》实施取得实效,财政部门还将不定期对金融企业执行《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李勇强调。(中国证券报 周明 2006-12-18)
财务统一为综合监管立基石
财政部副部长李勇指出,金融企业综合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需要制定统一的、涵盖不同类型金融企业的财务规则加以规范。
我国曾于1993年发布了《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但金融改革、特别是银行、保险公司股份制改造步伐加快,使得这部十三年前制定的财务制度渐渐失去了约束力。因此,我国相继出台了针对银行、保险、证券公司的专门财务规章,《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证券公司财务制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试行)》等相继诞生。
但是,专家指出,保险企业、证券企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各自的财务制度,显然缺乏统一性,而随着金融综合经营的进一步出现,这种各自为政的财务制度容易出现冲突,所以统一的金融企业财务制度出台迫在眉睫。
李勇强调,我国加入WTO后,特别是在2006年12月11日后,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全面对外开放,国有和非国有、外资与内资金融企业享有同等待遇,需要对财务制度作出相应调整,为各类金融企业创造平等的竞争环境。
“目前一些控股金融企业,如中信集团、平安集团、光大集团等已经涉及银行、证券、保险、基金、信托等领域,基本完成了综合经营的布局,而四大国有控股银行等也开始涉足基金托管、理财等中间业务”。专家介绍,随着金融深化的步伐加快,我国金融机构综合经营的趋势会越发显现,综合经营已成今年频频露面的词汇。
对综合经营监管层的态度也日趋明朗,年初“推进金融业综合经营试点”已列入“十一五”规划纲要,而日前,银监会副主席蒋定之也坦言我国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将更明显。
分析人士认为,金融业综合经营的趋势,使监管层不得不考虑监管方面的改革,而目前困扰金融机构“扩张”的并表问题,随着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出台迎刃而解,“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为金融企业综合经营,以及综合监管创造了财务管理的基础”。
同时,《规则》以《公司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等为依据,并保持与这些法律协调一致。注册会计师朱德峰举例说,如“从事商业银行业务的金融企业,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便是根据商业银行法第39条有关商业银行贷款应当遵守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规定。而“从事保险业务的金融企业,应按注册资本的20%提取资本保证金,存入指定银行”,则与保险法第79条相呼应。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部门制定的管理制度,主要约束金融企业的市场准入等,而《规则》则着重规范金融企业与理财事务有关的行为。
着力控制风险
财政部有关人士指出,由于金融企业比非金融企业多了“财务风险―――金融风险―――财政风险”这一风险链,因此,规则以“防范和化解金融企业财务风险,维护金融企业相关各方权益和社会经济秩序”为立法目的。
东北财政大学博士研究生张振强认为,规则单辟一章强调风险,不仅体现了风险控制在金融业中的重要程度,也符合当下财务管理着力于风险管理的时代潮流。
他举例说,为了保证金融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规则提出,“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终对各类资产进行评价,并逐步实现动态评价,按照规定进行风险分类,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针对当前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利率、汇率等资金价格波动幅度不断扩大,规则要求:“金融企业应当及时分析市场利率、汇率波动情况,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并按照规定的程序,运用金融衍生工具,减少利率、汇率风险损失。”
规则还详细界定了委托业务与自营业务,并强调“金融企业依法受托发放贷款、经营衍生产品、进行证券期货交易、买卖黄金、管理资产以及开展其他业务,应当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不得挪用客户资金,不得转嫁经营风险”。规则还指出,金融企业应当根据资本规模控制表外业务总量。
另外,规则还从资本补充机制、提留用于清偿债务的资金、金融企业发生关联交易、金融企业委托其他机构理财或者从事其他业务等方面提示了风险点和控制风险的基本要求。
框架已成“扩容”在即
专家指出,规则一方面解决了国家代替企业管财务的“越位”行为;另一方面也为规范金融企业财务行为,促进金融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打下基础。当然,规则体系也是开放性的,监管当局需要监管哪个部分就可制定相应的办法,充实到规则中去。
李勇透露,为贯彻落实《规则》要求,财政部门还将采取一系列具体措施。财政部门将“以《规则》为依据,在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绩效评价管理、财务风险评价和控制、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方面,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
财政部门还将发布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指南,以实现新旧金融企业财务制度的充分衔接。
另外,宣传和培训不可或缺,同时“为了维护《规则》的权威性,确保《规则》实施取得实效,财政部门还将不定期对金融企业执行《规则》的情况进行检查”,李勇强调。(中国证券报 周明 2006-12-18)
(wl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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