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炭企业减税呼声再起 税费项目繁多不合理
作为全国煤炭行业盈利水平最高的企业之一,内蒙古伊泰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翟德元对记者表示,目前煤炭行业处于低谷,税负压力很大。“税费过高,已成中国煤炭企业的沉重负担”翟德元说。郑煤集团董事长孟中泽也希望政府能够在产量配置与税负方面多做考虑与优惠,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在此背景下,“坚持以清费立税为主线,推进煤炭税费综合改革”也成为10月20日,中国煤炭经济30人论坛第二次内部研讨会的主题。本报记者了解到,国家能源局副局长吴吟、国内重要煤炭企业负责人及行业专家30人围绕煤炭税费综合改革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当前,煤炭行业黄金发展期已经过去,又恰逢宏观经济处于减速期,煤炭供给相对过剩,煤炭行业面临双重压力。接受记者采访时,多位煤企负责人一致认为,合理减轻煤企税负,提升煤炭企业自我造血功能和市场竞争活力已经是刻不容缓。
税费项目繁多
近年来,我国先后大幅度调整了煤炭税费征收标准,推行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建立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保证金制度,完善工商企业职工社会保障体系等,煤炭企业的税费负担渐趋加重,煤炭企业成本大幅上升。
在今年9月底召开的全国煤炭经济发展趋势分析和政策取向研讨会上,中煤能源(7.01,0.00,0.00%)集团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彭毅用一组数据揭示了一个典型煤炭企业当前真实的税费负担。2011年,中煤能源集团商品煤平均税负126元/吨;应交各种税费197亿元,是2003年的16.3倍,年均增长41.7%,比营业收入增幅高22.3个百分点;税负率17.1%,比全国重点税源企业平均税负率5.69%高出11.41个百分点。
“2012年1月到8月,山东能源集团上缴税费132亿元,预计今年全年税费将超过200亿元,吨煤税费负担为160元到170元。”山东能源集团总经理助理、财务部部长张波说。而8月,山东能源集团商品煤平均售价已降至462元/吨。
翟德元透露,山西吨煤税费成本120元到130元,陕西140元,内蒙古133元。
据本报记者统计,到目前为止,我国执行的涉及煤炭企业的各类税费项目近30项,煤炭企业除缴纳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城市建设维护税、营业税及附加、房产税、土地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一般性税种外,还要缴纳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使用费、矿业权价款、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煤炭价格调节基金、铁路建设基金、煤矿转产发展资金、港口建设费(基金)等税费。2006年6月25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山西省开展的山西煤炭工业可持续发展政策措施试点,山西省煤炭企业还要缴纳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和煤矿转产发展资金。2006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复同意在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山东、安徽、河南、贵州、陕西等8个重点产煤省(区)开展的深化煤炭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试点,在这8个省的煤炭企业还要缴纳矿山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除此之外,煤炭企业还要缴纳安全生产使用费、河道管理费、村庄搬迁费、林业基金、水资源补偿费(矿井水排放费)、排污费、绿化费、垃圾清理费等费用。
三大主因致煤企税负过重
增值税税率高,煤炭产品增值税抵扣范围太窄、转型不到位是煤炭企业税费负担较重的主要原因。接受记者采访时,淮北矿业董事长王明胜表示,2009年1月1日,我国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煤炭产品增值税税率由原来的13%恢复到17%,增值税税率增长4个百分点,煤炭企业增值税率较高。“除此之外,煤炭企业增值税抵扣范围较窄,只有辅助材料、电力、维修费、生产用工器具和设备等,而对于占生产成本比例较大的迁村购地、青苗补偿、塌陷治理和采矿权、煤矿的矿井与巷道等费用,由于无法取得抵扣凭证,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加重了煤炭企业增值税负担。”王明胜说。
据统计,2011年,规模以上煤炭企业的煤炭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在11%至13%之间。如,安徽煤炭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为12.92%,河南为12.39%,陕西为10.87%,河北为10.98%.而大部分行业增值税的平均税收负担仅在2%到5%之间。
煤炭企业成本核算不完整,部分隐性成本没有被及时纳入成本,导致企业利润虚高,企业所得税负担较重。财政部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2012年上半年,企业所得税实现收入13106.31亿元,同比增长17.3%.分行业看,煤炭行业企业所得税增速仅次于金融业、卷烟、酒之后,排名第四,增长36.9%.与被称为暴利行业的金融业45.7%的增幅已相差无几。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宋梅认为,现有成本核算要素忽略了生产耗费的补偿机制,占煤炭企业较大比重的开采活动,必须发生的资源成本、环境成本、弃置成本、转嫁成本等没有纳入成本核算。一些必要费用缺乏进入成本核算的有效途径。如矿区棚户区改造,体现党和政府对煤矿工人的关爱,但缺乏有效的成本列支通道。
在煤炭信息研究院研究员司坡森看来,煤炭行业税费交织,设计不合理,有些项目重复征收也是煤企税负大的重要原因。以资源性税费为例:目前,国家在煤炭行业征收的资源性税费主要包括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和采矿权使用费、探矿权采矿权价款等设置相近、不同部门重复征收的税费。从煤炭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矿业权价款的设置来看,都是从不同角度体现煤炭资源的国家所有权和资源的级差收入。一方面既征收煤炭资源税又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再加上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对同一对象征收相同性质的不同税费。另一方面,煤炭资源税与其他矿业税收发生重复。
即便如此,中国煤炭工业协会调研报告显示,政府行政性收费项目还在不断增多。虽然河南、陕西已暂停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但全国仍然有13个省(自治区)在征收煤炭价格调节基金。
减税势在必行
煤炭税费制度具有很强的制度导向效果,科学合理的煤炭税费制度,是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前提和重要推动力量。
中国煤炭工业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姜智敏在9月底举行的煤炭经济运行通报会上谈及煤炭资源税改革时曾说:“资源税从量计征到从价计征的总体方向是对的,但煤炭行业的整体税负水平偏高,缴的税种也多。所以若要税改,得整体改,不能有人一缺钱花就增税。”
业内人士指出,过高的税负会增加企业的负担,给企业带来沉重的经营压力,税负过高很容易造成煤炭企业现金流短缺,发生财务风险。当下,部分煤炭企业已经在“熬冬”,依靠借贷维持开支,税费负担沉重更是雪上加霜,减税势在必行。
有财税专家表示,我国可以借鉴欧盟等国家的税收政策,实行三档复式税率制度,设定基本税率的基点为17%,低档税率设13%、6%两档,出口商品为零税率。煤炭企业可以在总体上保持1993年3.35%的税负水平上,实行零税率或低档6%税率。在煤炭企业作为增值税进一步改革试点之前,比1993年税改前多交的税负按实际增加额采取“先征后退”或“即征即退”的办法,返还给煤炭企业。
对于煤炭企业自身而言,应趋利避害,抓住有利时机,发展循环经济,提高矿井回采率,减少排放和污染,降低税收成本,合理避税。保持经营的灵活性,与国家政策接轨,随时根据税法的变动调整经营战略,保证降低税负,以增加企业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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